熊武林律师团队
小艾向八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十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累计6440000元。上述十份投保单中针对投保人是否已购买或正在申请人身险保险合同的告知事项,其中有九份保单艾某某均回答为“否”。小艾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于2019年5月23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小艾遂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判决驳回了小艾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了询问;二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关询问事项;三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购买多份重疾险,虽然该告知事项属非健康告知事项,但结合投保动机、险种的本质、行业惯例、最大诚信原则等因素综合评判,可以认定该告知事项与保险人评估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选择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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