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周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保险公司时,为获得北京户口而与公司签订《五年服务承诺协议》,载明:“本人自愿承诺自入公司后,获取公司引进指标日起至少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在五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本人自愿支付公司补偿金50万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接收函载明:该生须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办理落户手续。
2021年2月,周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保险公司要求周某支付补偿金,如未支付将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随后,保险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周某支付补偿金50万元。仲裁裁决结果驳回保险公司的仲裁请求,后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五年服务承诺协议》后,保险公司依约为周某取得进京落户指标。后周某因未在保险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故未能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进京指标系稀缺资源,周某提前离职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为其办理户口落户指标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成本支出,并对未来人才引进造成一定损失,故判决周某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酌定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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