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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93人看过

河北省邯郸市3名初中生长期霸凌同班同学王某某,于3月10日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废弃蔬菜大棚内。这三名初中生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但是,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未超过14周岁,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认真考量。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超过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罪行,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作案时不满14周岁,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三名初中生虽然不满14周岁,但已满12周岁,涉嫌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我认为最高检应当核准追诉,否则无法向社会交代。

其实对未成年人设定独立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古代早已有之。秦朝以身高六尺为未成年人的界限,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处罚,以上的需要处罚。汉代以年龄划分刑事责任,年满8周岁为界限。未满8周岁法律上对他们实行优待。后改为不满7岁的人如果是犯有杀人罪或者其他死罪的,只有通过“上请”,即向皇帝报告,经皇帝赦免,才可以免死。唐朝则规定不满7岁的,犯任何罪都不会被处罚。已满7岁不满10岁的,犯了伤人等比较严重的罪,会被处罚。已满10岁不满15岁的,可以通过交纳赎金来减轻处罚。

历史在前进,文明在发展,但悲剧经常会重演,古人的经验与智慧我们要吸取。虽然以年龄为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一直延续到了今天,但现代人的心智早熟程度已远超古人,如果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处还比不上古人,更谈不上与时俱进,则确实需要好好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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