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究对象,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较多,其中一部分人既属于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又属于传销行为的受害人。即便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也存在着地位与作用的差异。为了免受不公判决,应该对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做精细化的梳理。
一、无罪之辩
具体分析“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团队计酬”是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方式,是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的一种计酬模式。在实践中有可能被混淆,而被错误追究。
关键要围绕着报酬的来源,是否来源于商品销售收入而不是人员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
《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性进行了规定。该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二、地位之辩:核心是准确;理解组织与领导的地位
(一)组织、与领导的涵义。
1.组织者,通常是具体落实领导者的意图,并对具体的传销活动进行策划、指挥、落实,协调等。
2.领导者,是指对整个传销组织的从无到有的发起人、重大活动的决策者,对其他参与人员的行为进行操纵人。
(二)正确区分“组织者”与“领导者”的不同责任。
1.要从入职时间上判断,要注意区分,在组织的筹备阶段即加入的,还是后期发展壮大蔡参与的,如在前期就参与的,则更容易被认定,而且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更大。
2.要从获得的实际利益情况,同时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注意区分是自己直接发展人员获利,还是通过其他下线人员发展人员获利。
3.对于“领导者”,要区分是否是真正的决策者,传销组织的领导者主要是指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成员。对领导者的身份,应当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辩解。
4.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准确评价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① 领导行为,为传销活动的前期筹备、初步实施、未来发展实施谋划、设计起到统领作用的行为;
② 领导与组织兼有行为,在传销活动初期,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
③ 在传销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行为。
三、客观行为之辩
在所追究的对象已经被确定后,就要围绕着的具体方式,是否属于传销。
(一)在盈利模式上,要区分是以销售商品为主,还是以拉人头为主。如果是以销售商品为主的,则要充分挖掘商品销售的经济效益,破解“以经营为幌子”的指控。同时,在资金链上,要充分说明,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破解“资金链”必然断裂的判断。
(二)计酬方式上,要挖掘业绩考核的多元化的制度,淡化和破解纯粹“拉人头的指控”。要正确评价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作用。至于其他人员在发展人员,也要正确评价,不能简单得出,仅仅就是靠拉人头计算报酬,因为大家都有发展的需要是大家共同发展的需要。
(三)组织结构上,要强调等级是任何组织结构中的基本特征,并非只有传销组织所特有。在任何组织中都存在按照资深程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形成事实上等级,如决策层,中坚层、执行层等层级,也是呈现“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
四、人数之辩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人数标准和层级标准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一)对于组织中的人员,要准确划分是否属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要注意司法解释的所规定的人数是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对于其他虽然在组织中,但是并不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保洁人员,门卫保安等,要进行核减。
(二)在人数超过规定的时候,要区分是否属于单层次的直销。
单层次直销是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将生产的产品通过专卖店或者营销人员直接把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且给予服务的销售方式,是一种合法的经营行为。这种模式,往往人数很多,但是层次结构就是“一对多”的形式。具体要围绕着以下几点:
1.要充分论证,是以销售产品为营运的基础。
2.要正确定性“保证金”与“入门费”。单层次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有时也需要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合同履行的规范。不能把保证金与入门费混为一谈。
3.要广义上理解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在网络时代,经营场所的概念,也要做广义的理解,不仅是物理空间的经营场所,也可以是虚拟空间的经营场所。
4.计酬方式要深入分析。尤其对于处于组织核心和顶层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获取利益,要进行合法性分析。
5.对退货机制要充分肯定。全面论证确实存在完善的退货保障。
五、层级之辩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是否形成三级以上的层级。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获利分配上看是否存在从下一级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其中分成的获利,要注意准确定性,如果是属于劳务所得或者交易机会的介绍费等,则不属于通过层级获利,也就不能通过获利来推断存在实际上的层级关系。
(二)行为的协调一致。要看是否基于同乡,或者其他特定亲密关系而出现的,通知与辅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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