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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法》若干实务问题之二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06次举报

股东在出资以后通过各种方式,抽回出资。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引发纠纷、形成诉讼。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抽逃出资

指从公司股本中对股东进行的支付,以及特定情形下从资本公积中返还出资的分配行为。其本质是侵蚀公司股本。

另外《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专指公司股东抽逃其对于公司出资的行为 公司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

 

二、抽逃出资的认定

(一)抽逃出资基本形式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属于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实务中对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公司股东是否相互交叉,公司是否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三)举证责任分配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

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实务中的认定规则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需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出发进行认定。

形式要件包括《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实质要件则是损害公司权益

(一)转移公司资产,如不涉及侵蚀公司资本的,并不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资本不等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包括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产中的股东出资部分。而且根据《会计法》规定,股东出资部分登记在“实收资本”项下。

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也认为,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固然损害公司财产权,未侵蚀到公司的资本,不构成“抽逃出资”。

(二)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也有权主张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出资瑕疵,主要是指,出资的时间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出资的数额不足;出资不实,是指作为出资的价值评估价值不实,及抽逃出资。对于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仍然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主张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财产。

(三)股东向公司的借款,不属于抽逃出资。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往往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需支付对价和提供担保,无返还期限的约定等,或者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的规定等。股东向公司借款,有的会有股东会议决议,有的会履行一定审批程序。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返还期限,并记入财务账册。

(四)即便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大大超过注册资本,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也属于抽逃出资。最高法院相关案例裁判主旨认为:尽管公司净资产数额较高,不低于注册资本,但是,作为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五)在公司重组以后,在新的股权关系下,在已经满足新的出资额的情况下,主张原始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最高法院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表明,后手股东已经对原始股东的瑕疵出资已经明知且接受,实际上已经认可其溢价。在承受之后,又以原始股东在原先的股权架构中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提出诉求,企图再行获利,有违诚信。况且在后续的股权架构中,原始股东已经满

足出资数额的要求。

 

四、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股东一旦被认定抽逃出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还要接受行政处罚,有些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还可能遭受刑事追究。

(一)民事责任

1.返还出资本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可以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抽逃出资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600万元以下,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应以抽逃出资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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