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相关吸引加盟过程中的经济犯罪频发,通常涉嫌合同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的违法犯罪。现将相关辩护体会分享如下:
一、基本模式与涉案主体
基本模式是通过网络营销与现场推广吸引客户加盟。这类案件的涉案主体,通常有获客机构人员,广告公司的策划、推广人员,品牌运营方的相关责任人员。
(一)获客机构。通过各种途径引流,广泛收集具有相关意向者的个人信息。并与这些潜在客户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筛选出具有一定意向的客户。最终引导客户到现场考察。
(二)广告推广。通过对品牌的专业的广告推广,包括精准推送广告,策划,组织品牌现场推介活动,介绍产品、展示商业前景,进行全方位的营销,最终吸引客户加盟。
(三)品牌运营商。在客户加盟以后,许诺进行经营策略培训,运营指导,推介原料进货渠道,协助把控产品与服务质量,并承诺后续产品的研发、提升。
二、刑事风险所在
(一)品牌运营商。是最终与加盟者进行合作的主体,也是收取品牌加盟费的主体。如果品牌并不具有经济价值,而虚构市场前景,夸大业绩,容易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获客机构,这里根据与品牌运营商是否有通谋,分两种情况。
1.仅为品牌运营商提供潜在客户名单,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如果与品牌运营商存在通谋,根据分工而从事相关潜在客户相关信息的获取。则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可能会涉嫌数罪,也可能从一重罪处罚。
(三)广告推广者。同样也有上述两种情况。
1.仅仅疏于审查,发布了不实广告,或做夸大宣传,则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而遭受市场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2.与品牌运营商通谋,实施虚假广告行为,则可能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通常会从一重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罪要重于虚假广告罪。
三、辩护策略的选择
这类案件的辩护除了通常的辩护策略以外,要更加注重下列几个方面。
(一)定性之辩。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的核心点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炼。
1.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品牌拥有者通过分享品牌的经济效益来获利,即便过程中存有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仍然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2.品牌虽未形成明显的社会知名度,但有潜在的价值,而且品牌拥有者一直在精心维护,不断提升品牌价值,且后续服务一直延续。即便加盟者与品牌运营商存在认识不同,仍然属于民事纠纷。
3.积极履行加盟协议,解决分歧,完善后续服务。
4.即便发生了民事纠纷,积极履行法院的调解或者判决。
总之,经过对整个加盟合作过程的分析,可以提出的辩护意见,阐明涉案人员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双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二)一罪还是数罪之辩。
是否存在通谋情况,这是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关键。获客机构如果以通常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不存在通谋的情况。同样,广告公司已经尽早业内通常的审核义务,则不能推定与品牌运营商存在通谋的情况。
(三)责任之辩,在涉案以后,各行为人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要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辩解。通常对于组织、指挥者,或者重大利益获得者,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反之,则属于从犯。
(四)后果之辩,针对如何减轻或者消除相关经济犯罪造成的社会后果,就是退赃、退赔。
这类犯罪核心问题是侵害了广大加盟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追赃挽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缓解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所以退赃可以取得从轻处罚的结果。但是退赃的数额与退赃的时间要精准把握,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退赃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