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持股比例小,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在一些因素的促成下,就有查看公司财务账簿的想法。通常这种愿望不是轻易能够实现的,于是就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产生了股东知情权的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若干问题,作如下解析。
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吗?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对于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股东的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另有规定。
二、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前置程序吗?
《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书面请求可以是报告、申请,或者律师函等形式。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三、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呢?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1.股东经营与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3.股东有过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对于“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最高法院对此也持审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相关案例的裁判主旨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可见,即便公司怀疑股东查账是为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而认为具有“不正当目的”,但是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公司质疑,必须加以证明,否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四、 股东的知情权是否有诉讼时效?
股东知情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法理,股东知情权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只要股东身份存续,股东知情权并不因此归于消灭或罹于时效。
五、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哪些材料?
1.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2.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可见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多种账簿及原始凭证。
3.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公司法》没有明确“原始凭证”的范围,根据会计准则, 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 相关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认为原始凭证包括原始发票、合同、进出库单据、送货单等涉及资金、财物增减的凭证。
总之,可以查阅的范围较广,具体要由股东明确提出诉请,最后由法院根据案情判决确定。
六、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有权查账?
出资瑕疵是指,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通常其股东的权利会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予以限制,但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实务中法院判决也都是支持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行使。
七、丧失股东资格后对持股期间公司经营是否有知情权?
相关司法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认为,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公司所形成的相应财务报告及财务会计账簿与股东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股东享有知情权。所以,对于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仅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公司所形成的相应财务报告及财务会计账簿享有知情权。
八、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与股东的身份直接联系,原则上只要股东身份存续,股东知情权并不因此归于消灭或罹于时效,所以,股东知情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九、股东看不懂财务账簿怎么办?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由专业人员协助查阅。
十、在查阅过程中是否可以复制查阅的材料?
《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复制,但是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可以查阅,不可以复制。而且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外,对于要求查阅的内容,在书面申请或者起诉状中应该明确列明,如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会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确定的时间段内,在确定的地点,将判决确定的材料,备妥供原告及辅助专业人员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