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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经营的刑事风险及防范要领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5次举报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藏品的开发、交易也逐渐兴起。数字藏品是利用NFT(非同质化代币)这一区块链通证标准,创建的代表独特数字或实物资产所有权的凭证。目前,数字藏品的开发与推广,在监管滞后的情况下,多个环节都潜藏着刑事法律风险,不可轻视。以下从实务角度分析主要风险点及防范建议,供从业者参考。

一、产品研发领域

(一)涉嫌诈骗罪的风险。数字藏品因NFT的技术加持,在市场上公信力极高,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故意隐瞒事实,违背承诺,对宣称其链上代币具有唯一性(或代表限量藏品)的藏品进行重复发行。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则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则会构成诈骗罪。应该规范经营。诚实信用。

(二)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风险。数字藏品,通常有个艺术载体,比如,数字艺术品、图片、音乐、收藏卡等。有时开发者为了增加市场认可度和原始价值,假冒了相关人员的署名,盗用知名的IP。如果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开发者应该建立健全原始著作权授权制度;对最终数字作品文件(或其关键元数据)生成哈希值并进行链上存证;或考虑对重要创作节点生成的文件哈希值进行链上存证以辅助证明创作过程的时间线。

二、推广领域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标的,其价值的实现与参与人员的数量直接相关,于是开发者,通常十分注重参与人数。

(一)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风险。若推广模式涉及层级返利、拉人头提成等,若层级达到3级以上,上级的计酬方式直接与下级的人数挂钩,则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获利机制(佣金、奖励)的设计,应主要与推广者实际达成的、真实的商品/服务销售业绩挂钩,而非单纯依据其发展的人员数量或下级人员的业绩。严格避免设置以发展人员数量或层级作为主要计酬依据的模式,特别是要防止形成三级及以上的层级返利结构。

(二)涉嫌虚假广告罪的风险。在推广过程中,利用对藏品的来源、价值、稀缺性、艺术家背景等信息,虚假陈述,或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若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应该诚实守信,杜绝虚假宣传、规范广告行为。

三、平台筹建与资金筹集

由于平台筹建前期投入资金巨大,通常平台的策划者,为分散风险,降低自身资金压力,吸引投资。

(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若平台以固定收益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的人员“投资”,募集资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实施此类行为,如果非法吸收存款达到100万元,或者参与人员达到150人,可能触犯该罪名。要进行足够的风险提示,不能承诺固定收益。

(二)涉嫌集资诈骗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础上,若平台隐瞒真相,卷款跑路,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坚持平台规范运营,不能侵吞、隐匿客户的资金。

四、平台的运营领域

(一)交易环节。对交易者的管理不规范,如允许匿名钱包交易,对高频大额转账无风控措施等,极易被利用进行洗钱等活动,平台及相关责任人若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提供协助转换、转移、隐匿等,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涉及特定上游犯罪(如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

防范要点:根据相关平台交易的要求,强制KYC认证;完善技术措施;全程监控异常交易行为。

(二)涉及法币兑付的非法经营风险。参与交易本身就有逐利性目的,市场上自然存在变现的需求。由于数字藏品(NFT)与虚拟货币均基于区块链技术,且存在一定交易属性,在特定场景下(如涉及法币兑付),其法律定性可能存在争议,部分观点或监管实践可能倾向于将其纳入虚拟货币相关监管范畴进行审视。

如果平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以下行为:1) 自身作为交易对手方提供数字藏品与法币的兑换买卖;2) 为平台用户之间的数字藏品与法币交易提供集中撮合、资金结算等支付服务,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可能触发非法经营罪的指控。

为了防范这类刑事风险,在当前监管环境下,平台不能开放用户间的法币兑付通道。

五、用户信息与系统安全风险

(一)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在用户注册、KYC过程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进行非法收集、买卖或提供,则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落实制度,严格管理。加强技术防护措施(如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完善应急预案,防止信息泄露。

(二)网络安全管理方面。若平台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必须强化系统日常安全监控与管理,及时修补漏洞,部署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总之,目前,数字藏品行业正处于上升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合规经营的参照样本少,市场无序竞争趋势明显。相关经营行为,如果被监管部门进行穿透式审视,极有可能暴发刑事风险,唯有强化风险意识,将刑事红线自觉内化为运营底线,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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