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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采购型供应链企业的刑事风险及应对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5次举报

供应链是通过整合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连接供应链上下游,实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高效流转的总称。供应链业务有多重经营模式,其中“联合采购型”在运营过程中除了民事风险以外,还面临多种刑事风险。

“联合采购型”的基本模式,是为客户购买原材料提供垫资,收取贴现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获利。通常是供应链企业,出资70%~80%向客户指定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购买原材料。经客户加工、销售,收回垫资款。

由于全社会企业的资金利润率极低,再加上第三人参与增加了成本。需要垫资的公司,普遍资金紧张,银行授信难。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刑事风险。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于垫资来自银行的承兑汇票,如果没有相应的交易,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如果造成银行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的,就构成犯罪。这里出罪的关键是如何避免或控制银行的损失。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了维持资金流的运转,往往会出现购销行为的空转,自然会伴随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供应链自身虽有虚开情况,但是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就不构成犯罪。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供应链企业不能与客户通谋,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三)如果客户隐瞒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虚构事实,要求继续垫资,则会涉嫌合同诈骗罪。这里出罪的核心点,是如何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把损失归结于双方的经济纠纷。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果供应链企业是国有控股企业,如果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则会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里的出罪理由,一方面要尽早以民事渠道主张权利,进行调解、诉讼、财产保全等,另一方面要把损失控制在50万元以下,避免爆雷。

(五)其间如果相关国有公司的经办人员,通过垫资为亲友牟利,则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在期间收取客户的好处费,容易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里的核心辩点,对于前者,亲友参与的垫资行为是否属于“盈利的业务”;对于后者,是否属于受贿款,是否达到3万元以上。

   总之,随着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刑事风险也不断加大,相关人员应该树立风险意识,及时咨询刑事专业律师,未雨绸缪,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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