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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提篮子”,自己进班房----一个司法掮客的诈骗案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42次举报


    


《以案说法》(2) 为人“提篮子”,自己进班房----一个司法掮客的诈骗案

       本案被告人周某(公务员)与金某(企业高管),为某犯罪嫌疑人刘某“提篮子”,(提篮子系温州俗语,意即为人说情)最后因涉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本人协助某知名律师为金某进行辩护。经过全面辩护,最后在全案的诈骗数额认定上,有了大幅降低,金某的刑期也就低判决,当事人及家属十分感激。

一、案情梗概

         本案诈骗受害人刘某,因涉嫌犯罪,被网上通缉,他想投案自首,希望当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续撤销案件。便找到本案被告人金某,金某说自己同学周某,有个朋友很有来头,能摆平此事。经过一番沟通,周某说他朋友提出要40万,保证刘某当场取保,并撤销案件。于是,金某告诉刘某说,那个朋友愿意帮忙,但费用需要70万,刘某同意。

        那天周某的朋友如约带刘某去自首,当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不久刘某了解到,周某的朋友根本不认识该公安局某领导,其当场取保是因为当时有政策规定,像他这种较轻的犯罪,如果能投案自首,就可以当场取保。后来案件也无法撤销。刘某发现自己被骗了,于是告发,周某和金某便成了本案被告人,那个朋友另案处理。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和治安状况不同,对诈骗数额的“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所对应的具体标准有不同的规定。浙江省的标准是: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处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最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四、启示

       顺便加价,搭上危险航班。本案两被告加价30万,命运就掌握在那个朋友手里了。如果那个朋友没有能力帮忙,就涉嫌诈骗。而且本案经过金某、周某、朋友,三个环节,环节越多越容易出现虚构事实的情况。

       “提篮子”处理危机,不靠谱。现在一般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意识都很强,很少有人仅仅为了所谓的人情面子,铤而走险,让自己承担风险,一般都是做个顺水人情。刘某希望通过朋友“提篮子”,解决这类问题,害人害己。

       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一个人自由与生命,公检法各方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当然面对一个具体案件,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间必然存在的不同的理解最终影响到定罪量刑。这也是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只要律师具有足够的专业水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一般都会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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