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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辩护的十大要点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次举报

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多起违规、违法案件相继被查处,证券类犯罪的案件也出现多发的状况,主要罪名有: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

结合本人多年的相关案件辩护经验,就上述案件的辩护做如下分享,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虚构财务数据的程度之辩。在公司上市申报与业绩报告过程中,对于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都有技术上的空间,同时上市公司也需求。所以通常的财务报表都存在着一些夸大与不实的情况。

(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财务数据的虚假程度有量化标准,就是,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分别达到当期各自总额30%以上的;

(二)应该对相关审计报告或财务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有必要引入相关专业人士协助辩护。

二、内幕信息范围之辩。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通常包括下面几类: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资产变动,外部政策重大变化;管理层人事及大股东的变化;分配与股权设置;司法诉讼等。

案涉信息是否属于上述范围,直接关系到有罪与无罪的问题,如果相关信息虽然在交易市场上影响比较大,但是有些信息本身不属于内幕信息,只是市场反应过度,造成了相关股票的价格波动,虽行为人在其中有所获利,或者避免了损失,但仍然不能评价为内幕交易。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之辩。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信息敏感期的起止及长短,直接关系到获利数额的计算,影响到罪责的轻重,甚至影响到犯罪的构成,是重要的辩护要点。

(一)《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自然是信息的形成时间。

(二)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通常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三)各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敏感期都有具体规定。但是适用的时候,要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四)在具体案件的敏感期的确定,还需要结合事件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和市场反应的情况进行辩护。

四、知情人范围之辩。这直接关系到相关犯罪构成中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如果经过辩护,行为人不属于,知情人的范围,那就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通常有三类,一是上市公司或其交易相对公司的董监高,二是证券业相关从业人员,三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一)要从工作或职务关系,看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情人范围。

(二)对于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要对认定的证据进行充分的研究,并提出合理解释进行反驳。

五、未公开信息定性之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必然牵涉到“未公开信息”的界定,未公开信息是指“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通常包括:大客户的交易决策与执行信息;持仓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搭车交易(俗称“老鼠仓”),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未公开信息的概念,本身外延大、界限模糊,辩护空间大。

(二)司法机关也需要在行政机关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的认定,要结合案情和普通人的认知进行分析与质疑。

六、交易明显异常之辩。相关罪名通常都指控行为人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并借以认定犯罪,要从时间同步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展开辩护。

(一)交易准备,操作节奏等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与公开时间趋向,如果基本一致,是否有合理解释

(二)资金的变化情况。如在相吻合的时间点,突然有大额资金进入交易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三)交易的习惯,平时的小仓位操作,突然变为大仓位操作,买进与卖出的节奏变化等,是否有合理解释。

(四)关联账户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否存在关联。

(五)如果掌握了相关信息,来源是否有正当渠道。

七、暗示推定之辩。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相关规定中都有,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对于暗示的推定,就直接关系到犯罪的构成。

(一)本身的知情之辩。行为人本身虽属于知情人范围,但对于特定信息确不知情,并进行合理解释。

(二)他人交易行为的同步性之辩。存在的交易节奏是否具有其他合理解释,

(三)与他人的交易账户是否存在关联,

(四)在交易的结果所产生的利益是否有相关性。

(五)他人的交易成果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其他合理解释。

八、行政部门认定函的证明能力之辩。证监局的行政认定函虽然不是法定的证据,不同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意见,但是对于司法机关承办人的内心确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应该作为主要的辩护对象。

(一)要对其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意见。

(二)要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造成认定过程中的瑕疵与问题,尽量削弱其证明能力。

九、涉案数额之辩。证券类犯罪通常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主要是数额标准,行为的次数,这里通常会涉及交易额,获利数额或避免损失的数额,造成他人损失的数额等。也有一些违法程度的量化指标,如果财务数据虚假的比例,控制市场的交易量比例等。

基本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达到5倍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此类案件数额辩护,关键要进行关联性分析,对于那些并不涉案的数额要力争剥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罪轻辩护要点。在辩护过程中要挖掘嫌疑人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量刑情节,如从犯,自首与立功,退赃与退赔,认罪认罚。同时要重视罚金数额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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