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在我国广大农村或医疗美容领域经常发生,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对于非法行医案件要树立“综合性、全方位”的辩护思路,具体要抓住八大要点。
一、非法行医案件主要特点
在正规的医疗机构,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通常不会发生非法行医的情况。但是随着人口大量流动,医疗费用高企,一些低收入群体,不舍得在正规医院就医,就催生一些非法行医的行为,所以非法行医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地域上,通常在城乡接合部。这些地方外来务工人员集中,收入水平低,更注重就医成本,而忽视医疗技术水平。
(二)在医疗专业上,通常是中医药铺,针灸、推拿店铺,或者牙科。通常老百姓平常自己问诊一下,抓点中药;或要求做个针灸、拔罐;牙医给拔个牙。
(三)还有一些新兴的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不顾自己无医生执业资格,随意为客户进行整容手术。
(四)“夫妻店”形式的农村内科诊所,丈夫有执业资格,妻子当护士。有时丈夫不在的时候,妻子作为护士开一些药,进行治疗。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使用假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三、非法行医案件的辩护要点
非法行医案件辩护牵涉到刑法关于犯罪理论的一般规定,也牵涉到医学专业知识,需要深入研究案情,积极向专业人士学习。
(一)主观意识之辩,争取主观恶性不大的认定
非法行医的涉案人员,在主观上对于没有执业资格是明知的,在违反医疗管理秩序方面是故意的;对于出现危害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通常存在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属于过于自信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通常可以从主观恶性不大的角度进行辩护
(二)客观行为之辩,重在厘清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活动”与“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三)犯罪情节之辩,围绕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辩护。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则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辩护要围绕:
1.是否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是否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
3.用药与器械方面,是否使用假药、劣药。材料与医疗器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果不符合,其不合格的程度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非法行医是否属于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四)因果关系之辩,探究就诊人死亡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存在必然性,分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行为所致,还是其他原因所致。
非法行医行为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就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仅仅是诱发因素,或者次要原因,不能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里要对死亡原因的认定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护,必要时要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协助。
(五)鉴定意见之辩,关键是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与辩护
主要看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并经过合法注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鉴定的资质,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有效;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死因论证过程符合相关医学规定。
(六)被害人的过错之辩。通常被害人自己对于接受医疗存在认可与接受,但是在出现严重后果的时候,为了得到更多的民事赔偿,往往不予认可。
实务中,有许多案例是被害人自己凭经验,一定要行为人对其进行治疗或者要求开相关药品,或者要求加大用药剂量。
(七)行为后果之辩。就是针对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这是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要素,要围绕:
1.是否造成就诊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这里要对伤残等级的评定进行质证和辩护。
2.是否造成三名以上的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其他通常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如初犯、偶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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