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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无罪辩护之“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运用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1次举报


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实务上被告人供述与以被害人的陈述往往存在矛盾。在证据方面,一方面,司法机关往往采信被害人的陈述。另一方面,有罪证据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明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当前强奸案,大多是熟人之间,娱乐场所,网络交友等事先有所接触,后续进一步发展而案发。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就存在复杂的情况。这就为我们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巨大空间。

结合笔者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体会到围绕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展开辩护,是非常有效的方法。

 

一、基本思路

目前,那种明显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案件比较少,更多的是“半推半就”,事后在其他案外因素的干扰下报警而案发。所以辩护的目标,就是否定女方关于“违背其意志”的说法,最终动摇司法机关的内心确信。

基本思路就是整体判断与细节分析相结合,逻辑推理与常情常理相结合。

(一)整体判断,就是把整个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双方表现,做一个总体的评价,得出一个能够贯穿整个过程,不至于处处出现矛盾的基本判断。

(二)细节分析。对于案件一些细节进行分析对比,与男方的说法进行对比,与间接证据进行对比。与其自己前后的表现进行对比。

(三)逻辑推理,就是根据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逻辑思维的规律,进行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四)常情常理,根据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一个正常的人在特定的时空下通常的预期判断,心理感受,处理方式。

只有进行这样的结合,才能做到有理有据,最后归纳出被害人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动摇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最终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二、具体方法

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的笔录都会讲到具体情节,这里就会涉及许多细节。要通过多种方法找出矛盾,提出疑问。

(一)矛盾分析法:比如,在一个合肥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是“衣服是女方自己脱的”,被害人的陈述是“男方强行脱了其衣服”,对此,我们就要着重看内衣,内裤是否存在破损。一般情况下内裤都是轻薄材料的,如果是强行被脱,必然存在对抗,对抗就有拉扯,拉扯就会造成破损。如果没有破损,就证明内裤就不是强行被脱的,就证明女方陈述不实。

(二)综合印证法。在一个杭州的强奸案的辩护中,被害人的陈述说,“在一个时间段,自己的手机是被男方控制了”。通过对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的研究,发现在这个时间段内有女方微信电话呼出的记录,女方的解释是“男子控制其手机打出来的”。我们发现公安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记载,是通过开机密码打开手机的,可见女方的手机设置了锁屏密码,几分钟不用就会处于锁屏状态,别人是无法使用的。另外,在当时从男方的角度看,不希望别人打扰,更不会主动打电话出来。这样就可以推理出那个时间段是该被害人自己在使用手机,显然,手机被男方一直控制的说法是虚假的。

(三)细节突破法。又如一个宁波的案件,女方一方面强调自己被强奸,又说自己事后了洗了下身,然后离开。两个人住在同一幢楼,女方就居住在7层,案发在13层。她完全可以回到自己家里洗漱。通常在被强奸的场合,有了脱身机会,就会尽快离开现场,而不是在现场进行洗漱,然后继续逗留。这就明显违背常情常理。

(四)关联质疑法。一个嘉兴的案件,女方指控男方使用暴力,刚好女方的身体上存在一些伤痕。这是一个非常不利的证据,这就要围绕着女方的伤情是否系男方使用暴力所致。同时,要关注被害人陈述伤情的时间。该案,本辩护人发现,女方在警察出警的视频中,明确说没有受伤,而在后续的第一份笔录中讲到有受伤,在第二份笔录中讲到伤情是被告人如何造成的。对于这个矛盾点,本辩护人经过阅卷发现,其第一份笔录系在身体检查以后做的,显然,其知道了自己身上存在一些伤痕后,为了坐实男方的强奸事实,就说被打了。第二份笔录是在5天以后做的,根据人的记忆规律,时间越久记忆越模糊。而她的陈述怎么越来越清晰?显然有其他人教唆了她。在结合其他证据,该案最后检察院撤回起诉,随即当事人被释放。

(五)案外因素分析法。发生关系,本来女方是自愿的,或者半推半就。通常,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或者女方被亲友发现,为了减轻负面评价,或者经济补偿方面没有谈好而报警。一个苏州的案件,就是因为双方对于补偿数额协商不成,女方在7天以后报警。这里要进行具体分析,理出女方报警的过程中案外因素具体干扰情况,最后阐明,其报警的原因不是遭受性侵造成心身伤害,而是出于其他原因。这样再结合其他证据,就动摇了法官对女方陈述的信任。最终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六)被告人心理强化法。做无罪辩护中,被告人的心理是否强大也是十分重要的。被告人通常是初犯、偶犯,平生第一次面对刑事指控,没有任何经验,往往不敢据理力争,存在委曲求全的心理。

1.信心不足,需要心理辅导。在看守所羁押过程中,受到同监室的人员的影响,认为进入看守所无罪出去难度大,这样就会动摇其无罪的信心。这时就需要全面分析在案证据。指出有罪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2.患得患失。需要心理强化。被告人一方面,受到“认罪认罚就可以从轻”的诱惑,另一方受到“拒不认罪,就会从重判处”的威胁。这样,被告人就会处于“患得患失”的焦虑之中,如果不及时进行辅导,往往会违心地“认罪”。

这样就会前功尽弃。这就需要律师对案件最终的判决,进行全面的分析,对争取无罪的可能性进行合理评估,最后让本人和家人作出明智的选择。

 

三、论证思路

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的基础上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进行论证,阐明案件的有罪指控,远远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正面论证。违背妇女意志,必须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衡量,这里就会涉及对于妇女对遭受性侵犯,是否存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评价。这里“不能反抗”通常针对,女子遭受身体的强制,“不敢反抗”,主要是针对遭受精神上的胁迫,如揭露隐私,生命与健康的威胁等。这里的“不知反抗”,通常是指遭受精神麻醉,如醉酒,昏迷等。

要对女方的陈述进行全面的分析,对于主要事实,通过与被告人的供述,其他间接证据,常情常理进行逐项比对,指出其中的矛盾,及有悖于常情常理的情况。最后指出关于“违背其意志的”说法,不具有真实性,不应该采信。

(二)反面论证就是假设现有的证据都是属实的,论证是否能够排除的合理怀疑。比如身体存在伤痕,能否存在其他原因造成的,事前造成的或者事后造成的情况。比如衣服存在破损,是否存在女方自己脱衣造成的破损,或者男方帮忙脱衣,用力过大造成破损,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破损等。总之,要梳理多种的合理怀疑。

(三)补充论证就是为了强化辩护观点,对一些特殊的问题,进行补充分析。

1.对于不知反抗方面,被害人是否存在心智方面的障碍,对于存在的性侵缺乏预见,要进行具体分析。

2.对于不敢反抗,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同事关系,还有表亲之间的伦理关系等,存在面子上的障碍,这种障碍是否达到抑制其反抗的程度。

3.其他,如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呼救,有机会而没有离开现场等。要具体分析其中的原因,既不能凭空想象、过度解读,更不应该心理麻木,视而不见。应该通过合理分析,最终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助力正面论证。

 

总之,强奸罪通常发生在私密空间,多数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缺乏旁证,存在着证据确实性存疑、充分性不够的情形,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且强奸是重罪,基本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不适用缓刑。所以做无罪辩护,既是应该的,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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