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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要领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3次举报


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的难度通常比较大,但是也不是一律不会改判,只要案件本身在事实认定、行为定性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通过律师的努力是有可能得到纠正的。所以二审的辩护,对于律师专业水平和办案技能有更高的要求。总结多年的二审案件办理经验,二审要获得好的结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做到破旧立新

二审辩护的靶标是一审的判决,必须对一审判决做深入分析,挖掘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破”的过程,让二审承办人感到不改不行。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突破口,通常要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入手。

(一)在证据方面,提出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在证据采信方面,对有罪证据与无罪,罪重证据与罪轻证据,存在双重标准。

(二)在事实方面,提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存在多种合理怀疑,主张事实不清。

(三)在说理的方面,违背常情常理,推理违反逻辑等。

总之,在指出一审存在错误的基础上,要提出具体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让二审法官认可,这是一个“立”的过程,最终使二审作出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找准辩护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对于一审判决的审查,总的指导思想是:做到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一方面要进行深入挖掘,对全部证据进行分析梳理,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重构基本事实。另一方面,对于存在的问题,要从规则到原则进行提升。同时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做到有理有据。

(一)证据采信方面

1.对证据的审查角度。要对全部证据进行梳理、审查。一要从单个证据的“三性”角度,审视证据资格,二要从证明力的角度,看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

2.证明标准的掌握情况。《〈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实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上,对此标准掌握得比较宽泛,比如“走私案”、“毒品案”和“强奸案”。在证据的确实性方面,推定的情况比较多。在充分性方面,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对证据的态度是否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有的一审判决,对于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采信,对于指控证据与辩解证据,采取双重标准。

总之,对于这种情况要进行全面的对比梳理,有理有据地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二)事实认定方面

二审辩护要对一审的事实认定逻辑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层层剥笋,看是否存在问题。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视。

1.是否从证据出发,建构基本事实。《〈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案件的各个具体细节都要有证据支持,不能只是在案件基本框架上注重证据支持。其他部分,就用想象和推理进行填补。

2.在案件的定性上,对破坏法益的评价是否准确。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到底破坏了哪方面的法益。是侵犯了社会秩序,还是侵犯了公私财产?

3.是否符合一般老百姓的理性认识标准。犯罪从一般老百姓的理性理解来看,就是超出一般人的容忍程度的行为。正如法谚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脱离了这一标准,就会得出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如“老太太街头摆摊打气球”非法持有枪支案。按照枪支的鉴定标准,这些气枪属于刑法规定的“枪支”,如果简单地适用刑法规定,不顾一般老百姓的认识标准,无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但是普通老百姓从来没有感觉到老太太持有打气球的枪支对他们有什么潜在的危险,这里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样,形式上的构成犯罪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产生了矛盾。最终该案虽然老太太持有多支枪支,情节严重,最终也是适用缓刑,坚持了一般理性人认知标准。

 

(三)在定罪方面

1.是否做到“疑罪从无”。刑法是最后的调整手段,本应具有一定谦抑性,古代有“明德慎刑”理念,现代有“疑罪从无”原则。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不能拔高评价,勉强入罪。由于个人与国家机器的力量的过于悬殊,既然国家动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能查实事实,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最终的有利结果应该由被告人享有。

2.是否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正因为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在这一认识的指引下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由于对主观认识的判断,通常是通过行为方式和其他证据进行推定,很多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合议的时候往往忽视被告人对主观认识的辩护。在推定主观明知的过程中,先入为主,对被告人的合理辩解不予必要的重视,存在客观归罪的倾向。

3.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自然犯不同,法定犯的判断往往有一定的难度。在法定犯情况下,犯罪是以违反行政法规达到严重的程度而构成。由于行政法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止或者变更。有时存在着承办人员业务学习不够,以致没有发现作为构罪要件的行政法规变化情况,而作出了有罪判决,从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四)在量刑方面

1.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是否准确。尤其是有些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可以进行修复的,如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轻伤,通过和解,赔偿等方式弥补损失,抚慰心灵,修复关系,最终就会减轻社会危害性,

2.是否存在重复评价。有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中,存在着“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要素。在一审判决的时候,会对此情节做重复评价,一方面作为构罪情节评价,认为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在量刑上又以情节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评价要素,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三、保持良好沟通,做到良性互动

这里的沟通,包括辩护人与被告人的沟通,辩护人与二审法官的沟通。沟通顺畅和有效,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一)及时会见,让被告人的了解整个辩护思路。二审辩护人,要全面分析案情,让被告人知道二审工作要点,明确被告人的任务,做到互相配合。

(二)对被告人要加强法律辅导,更好地应对二审法官的提审,争取有利的结果。根据不同案情,该认罪的认罪,该退赔的退赔。

(三)及时回应二审法官的关切

1.在证据方面,清晰地梳理证据,并作出证据判读的书面意见,起到引导和影响法官的心证。

2.在事实方面,提供相关的背景情况,让相关案情更加丰满,事情的缘由更加清晰,让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更加充分。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3.在社会危害性评价方面,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正确地评价社会危害性,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通常案件到了二审,社会危害后果已经产生。这里要强调的是,通过经济上退赔和补偿,弥补损失,最大限度地修复关系,最终降低社会危害程度,让二审改判有了法律基础。

4.在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方面,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是适用刑罚的正当性基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和主观过错情况,要做充分的说明。进一步分期是非,化解一审不利的评价,影响二审法官准确评价被告人的过错程度,让改判有了正当性基础。

(四)全面落实法官的要求。在二审中,法官要全面审查案情,准确评价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断被告人的悔罪程度。及往往需要当事人作出实际表现,如书写悔罪书,积极退赃,预缴罚金,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对于这些要求,律师要与被告人及家属充分沟通,积极配合,及时完成。

 

总之,在二审的辩护中,辩护律师要对一审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挖得更深,努力发现其中的错误。对一审推理过程,说理逻辑和法律适用要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问题。最终与二审法官在沟通协调中达成共识,真正做到水到渠成,最终达到改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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