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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必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623民初2816号 原告:A贵,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判令B立即偿还A7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A向B用赊账方式买走秋枫树7株共计70000元,经A多次催讨无果,于2016年2月6日写一欠条一张:“本人查瑞仕欠许炎贵树款70000元,A”,A亲笔签名并按手印,过后A多次催讨,A至今仍不还钱, A辩称,欠款70000元是属实,但有还了23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的, A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予以证明,A提供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A向B购买秋枫树共计70000元,2016年2月6日,A有出具欠条一张交由B收执,认欠许炎贵树款70000元,A于2017年10月23日转账支付货款3000元给B炎贵,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A向B采购秋枫树,双方买卖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A于2016年2月6日出具欠条认欠许炎贵树款70000元,至今仅偿还3000元,A余67000元未支付,其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A的诉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月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查瑞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材料款6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A负担33元、B负担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燕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A 附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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