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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洪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必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诉与被告洪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梁XX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以其已与被告洪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梁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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