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必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7民初1456号 原告:A,女,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B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A申请撤回对B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对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D秀娟 书 记 员 E8年 (优于50.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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