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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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做特许加盟的实例分析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4日分类:加盟维权浏览:1355次举报

所谓“技术转让”,就是指拥有技术的当事人一方将现有技术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由于技术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一些企业对其进行大肆发挥,将“技术转让”应用到了餐饮加盟行业。

最近,本律师就碰到几起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做特许加盟的实际案例。这些特许企业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将加盟合同变为技术转让合同,打法律擦边球,以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他们“偷梁换柱”,蒙骗加盟商也许可以,但想逃避法律监管,难!下面本律师结合一实例简要分析。

以下是一家餐饮公司以“技术转让”形式设计的招商加盟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为加盟商提供某餐饮品牌项目的技术服务,加盟商一次性向公司支付技术费、培训费、服务费、新产品开发费、技术指导费等共计60000元,并注明公司为加盟商提供项目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后,此费用不予退还。

很显然,这是“一锤子买卖”啊!交了钱,就别想退了。在招商的时候,这类公司一般会对外宣称系加盟,结果一签约就变成技术转让了,其目的就是想让加盟商以为这是技术服务合同,领取了资料接受了培训,服务就已经完成了,你不开店这费用也是不退还的。咱可都是白纸黑字,签了“合同”的!这份技术转让合同就成为了他们的“尚方宝剑”!真是这样的吗?

我们且看合同。这份合同名义虽为技术转让,但是实体本质内容以自己的经营资源授予他人,开办餐饮加盟店,并且要求加盟商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如合同第4.3.4条约定:“乙方有权在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合同第4.3.6条约定:“区域内各授权店的核心物料由乙方统一从甲方购买配送”;合同第4.4.1条约定“乙方遵守甲方市场区域保护的规定和技术体系的规范性,接受甲方的监督”。这些约定都是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统一经营模式的典型特征的。

那么,这份合同从性质上来讲应当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接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制。也就是说,加盟商是享有享有“冷静期”内的单方毁约权的。作为这家公司来说,其也必须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且对于特许经营的十二项重大经营信息必须按规定向加盟商披露,否则加盟商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因此,这份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后概不退款”以及“乙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等条款是违法而无效的。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