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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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周某、叶某、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陆鑫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03日 67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8月,熊某(甲方)与周某(乙方)、叶某(丙方)、徐某及叶某某(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丙方系夫妻关系,因生活、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借款金额为2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0‰,乙、丙方应在每月20日与甲方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利息(第一个月或者最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乙、丙方应确保及时足额还款、结算利息,逾期的,除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外,乙、丙方并应承担甲方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追要债务所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乙、丙方为履行本协议,提供徐某、叶某某为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甲方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甲乙丙和保证人均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日,甲方向乙方汇款20万元整。2013年8月2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1900元。同年9月22日,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利息4100元。后乙丙未再还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甲方催要借款未果,遂找陆律师帮忙。

办案过程

在陆律师的帮忙下,一审判令乙丙和保证人连带偿还甲方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3年9月21日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算至2014年3月20日为24000元),但甲方要求乙丙和保证人承担甲方律师代理费13000元的这一诉求却被驳回。

陆律师建议甲方继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连带偿还上诉人20万元及自2012年9月22日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上诉人连带给付上诉人律师代理费13000元并承担二审上诉费。同时,还提供2013年3月13日甲方转账16600元到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一份,并说明一审诉讼时,没有查到该款,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税务票据,后补打的发票。并提供2014年4月17日泰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金额13000元,付款方名称甲方,收款方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

仲裁结果

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XX人民法院(XX)泰宣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XX人民法院(XX)泰宣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三、乙、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甲方律师代理费13000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8月,熊某(甲方)与周某(乙方)、叶某(丙方)、徐某及叶某某(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丙方系夫妻关系,因生活、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借款金额为2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0‰,乙、丙方应在每月20日与甲方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利息(第一个月或者最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乙、丙方应确保及时足额还款、结算利息,逾期的,除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外,乙、丙方并应承担甲方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追要债务所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乙、丙方为履行本协议,提供徐某、叶某某为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甲方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甲乙丙和保证人均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日,甲方向乙方汇款20万元整。2013年8月2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1900元。同年9月22日,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利息4100元。后乙丙未再还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甲方催要借款未果,遂找陆律师帮忙。

办案过程

在陆律师的帮忙下,一审判令乙丙和保证人连带偿还甲方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3年9月21日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算至2014年3月20日为24000元),但甲方要求乙丙和保证人承担甲方律师代理费13000元的这一诉求却被驳回。

陆律师建议甲方继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连带偿还上诉人20万元及自2012年9月22日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上诉人连带给付上诉人律师代理费13000元并承担二审上诉费。同时,还提供2013年3月13日甲方转账16600元到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一份,并说明一审诉讼时,没有查到该款,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税务票据,后补打的发票。并提供2014年4月17日泰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金额13000元,付款方名称甲方,收款方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

仲裁结果

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XX人民法院(XX)泰宣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XX人民法院(XX)泰宣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三、乙、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甲方律师代理费13000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陆鑫律师,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执业十多年,累计为30000多人提供法律咨询,并获得一千多位实名线上客户的真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