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9月23日被告因办纸箱厂需要,全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5%,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2019年7月20日,被告因扩大生产需要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仍为月息1.5%。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7月28日。自2020年8月起未能给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原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案件经过开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支付利息、法院诉讼费等,原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告的房产等财产,这个案件的启示是因为被告是一家三口,即使是对被告的信任,借条等书面文书也要所有被告当着原告的面书写,防止纠纷发生后,对方否认是自己的签字,最终原告需要进行笔迹鉴定,费时费力。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