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履行争议,焦点在于交易模式是否变更、阶段性结算单是否具有终局效力。陆鑫律师代理采购方应诉,通过精准梳理履约证据,力证双方已通过结算协议终结全部债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供应商大部分诉请,仅为客户保留1300元付款义务,实现有效减损。
【案情简介】
供应商A公司与采购方B公司自2021年起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汽车配件。合作后期,双方因产品规格调整、交付周期等问题产生分歧。2024年,双方法定代表人两次签署结算单,明确“结清所有往来”。但A公司认为结算仅针对已交货部分,主张B公司还应支付剩余货款389.7万元并接收库存货物,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依据结算单内容,判决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1万余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请。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150余万元并接收库存货物。
【律师办案经过】
陆鑫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重点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点展开抗辩:
1.交易模式变更的举证:通过提取2022年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已从“严格按合同生产”转为“按B公司指示分批下单”,A公司曾多次配合调整产品规格,佐证交易习惯变更。
2.结算单的终局性认定:强调2024年两份结算单均明确标注“结清所有往来”,且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署时未提出异议。针对A公司二审提交的库存照片等新证据,陆鑫律师指出其无法证明货物与合同关联性,且A公司多次变更货物数量陈述,缺乏可信度。
庭审中,陆鑫律师重点驳斥A公司“结算仅覆盖部分货物”的主张,强调结算单作为双方最终合意,应视为对历史账务的全面清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陆鑫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1.双方结算单内容清晰、意思表示明确,应作为货款结算依据;
2.A公司主张的库存货物无法对应具体合同,且其陈述前后矛盾,证据不足。
最终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改判B公司仅需支付货款1300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绝大部分,有效为客户规避了近400万元的经济损失风险。
本案凸显陆鑫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证据链条、厘清履约真实的专业能力,为类似结算争议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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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