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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1与程X2、程X3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夏之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1与被告程X2、程X3、程X4、程X遗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被告程X2、程X3、程X4、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市汇成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01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程X6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杭XX的产权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该房屋可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事实与理由:程X6(2019年2月2日报死亡)与杭XX(2017年6月22日报死亡)系夫妻,两人生育被告程X2、程X3、程X4、程X(曾用名程X7)四子女。原告程1系被告程X2之子。程X6与杭XX的父母均先于该两人去世。101室房屋产权于2003年2月25日登记于程X6、杭XX名下(共同共有)。杭XX无遗嘱。程X6于2018年9月26日留有代书遗嘱一份,101室房屋中属于程X6的份额由原告继承。原告表示接受遗赠并至法院起诉。
被告程X2辩称,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及遗嘱情况属实,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程X3辩称,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属实。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遗嘱。程X6不可能把遗产留给孙子而不留给儿子。程X6及杭XX在2017年都立过代书遗嘱,杭XX的遗产由被告程X3继承。程长名下的101室房屋交给被告程X2、程X4、程X3处理。综上,杭XX的遗产应由被告程X3继承。程X6的遗产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程X4辩称,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属实。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遗嘱。程X6在2017年时就已经不会写字,不可能在遗嘱上签字。原告也从来没有照顾过程X6。被告认可杭XX及程X6于2017年所立代书遗嘱,故杭XX的遗产由被告程X3继承,程X6的遗产由被告程X2、程X4、程X3继承。
被告程X辩称,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属实。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遗嘱。没有证据证明程X6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该份遗嘱无法证明系程X6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亦不认可被告程X3提供的程X6及杭XX在2017年所立代书遗嘱。综上,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继承人程X6、杭XX系夫妻,两人生育被告程X2、程X3、程X4、程X(曾用名:程X7)四子女。原告程1系被告程X2之子。程X6于2019年2月2日报死亡,杭XX于2017年6月22日报死亡,两人的父母均分别先于该两人死亡。101室房屋产权于2003年2月25日登记于程X6、杭XX名下(共同共有)二、程X6于2018年9月26日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见证人:邓某某、赵X),主要内容为,程X6在101室房屋中所有的产权份额由程1继承,其他任何人都无继承权。程1的配偶无权享有。
审理中,被告程X3提供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程X6代书遗嘱一份(见证人:程X4、程X2、程X3、钱XX、朱XX、王X),主要内容为,程X6将101室房屋交由程X4、程X2、程X3处理,包括程X6的一切后事都由他们三人全权处理。被告程X3另提供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4日杭XX代书遗嘱一份及视频资料(代书人:朱XX;见证人:施XX、张XX),主要内容为,杭XX的房子将来全部给程X3所有。
审理中,原告及被告程X2、程X均表示,不认可被告程X3提供的两份遗嘱。被告程X4认可被告程X3提供的两份遗嘱。
审理中,证人邓某某出庭作证陈述,证人是汇成五村结对的值班律师。2018年9月17日证人值班快结束时,居委干部跟证人说,社区有一位老年人行动不方便,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能否上门提供咨询服务。后居委干部带证人到程X6家里。程X6表示想立遗嘱。证人向程X6解释了相关内容。程X6询问证人能否帮忙订立遗嘱。证人表示可以。当时程X6头脑清晰,对答过程中意思表示清楚。之后证人找了同事赵X律师一起作代书遗嘱。2018年9月26日上午,证人和赵律师一起到程X6家里,在场就三人。证人询问了相关问题后就按照程X6的意思代书了一份遗嘱。赵律师还将遗嘱念给程X6听。程X6在遗嘱上签字。除了代书遗嘱外,证人给程X6还做过一份笔录。当时录有两段录像,主要是询问情况及宣读遗嘱并签字。
审理中,证人赵X出庭作证陈述,2018年9月26日证人和邓律师一起为程X6作代书遗嘱。当天到了程X6家里,先询问了一些情况,程X6的思路非常清晰,意思表达非常清楚。其表示,房子里他的份额要给程1。之后,邓律师按照程X6的意思代书了遗嘱。证人和程X6在遗嘱上签名。证人向程X6宣读过遗嘱,程X6确认无误。邓律师也拍摄了视频。
审理中,证人朱XX出庭作证陈述,证人与被告程X3是邻居及朋友。程X3找到证人,请求帮忙立遗嘱。他还通知施XX也去帮忙立遗嘱,但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当时是吃过晚饭之后,证人到杭XX家时,杭XX、程X3已在家,之后是施XX到,接着另一个见证人到。在场人员有杭XX、证人、施XX、程X3、另一见证人(不知道姓名),另有一人开车送证人去杭XX家,该人也在场。杭XX在大房间,程X6在小房间。证人问杭XX问题,杭XX回答。杭XX表示,由于程X3没有工作、没有医保,所以房子要给程X3。之后证人根据杭XX的回答,书写了遗嘱。证人还将遗嘱内容读给杭XX听,杭XX在遗嘱上盖章,但没有签名。证人和其他两位见证人也都签名。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审理中,证人施XX出庭作证陈述,证人和杭XX是邻居,也和朱XX比较熟悉,朱XX让证人一起去见证遗嘱,程X3没有叫过证人见证遗嘱。两年多前,在下午吃晚饭前,证人到了杭XX家里,当时在场人有:朱XX、一个男的(证人不认识)、程X6、程X3的姐姐(不知道姓名)、杭XX、程X3。有无其他人,证人不记得了。证人到的时候,房间里的人已经开始交谈了,有个不认识的人在问杭XX问题。杭XX说,程X3没有工作,房子要给他。其他还说了什么,证人不记得了。遗嘱是当场写的,但写遗嘱的过程,证人没注意。遗嘱是否读给杭XX听过,证人也不清楚。遗嘱是朱XX递给证人,让证人签字的。杭XX在遗嘱上没有签字,但盖章了。章是从何处取出并由谁盖的,证人不清楚。是否录制过视频,证人也不清楚。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持续了二十多分钟。
审理中,证人张XX出庭作证陈述,证人认识杭XX。证人和施XX在看望杭XX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证人证明下立遗嘱事宜,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当时证人到了杭XX家里,听到杭XX说,小儿子没工作,又没医保,让大家证明下,房子给小儿子。当时没有人问杭XX问题。朱XX写完遗嘱后,读给杭XX听。杭XX没有在遗嘱上签字,是不是盖章了,证人不清楚。整个过程是否拍摄,证人也不清楚。证人从2002年、2003年开始神经性耳聋,当时进入杭XX家中,是刚开始立遗嘱还是已经在立遗嘱的过程中,证人记不清了。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持续了二十多分钟。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8年9月26日程X6遗嘱、录像视频、户籍证明、户籍摘抄、产权证、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聘请律师合同、证人证言,被告程X3提供的2017年11月30日程X6遗嘱、2017年1月4日杭XX遗嘱、录像视频、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01室房屋产权登记于程X6、杭XX名下(共同共有),故该两人死亡后,该房屋系属该两人的遗产。因该两人对产权份额未作特别约定,故本院确认该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二、关于原告提供的程X62018年9月26日代书遗嘱的效力,代书人、见证人均某出庭作证并陈述当时立代书遗嘱的情形,该两人的陈述基本一致,代书遗嘱的内容亦于法无悖,且录像中程X6意思表示明确,故本院确认该遗嘱有效。关于被告程X3提供的2017年11月30程X6代书遗嘱的效力,该遗嘱亦是针对101室房屋,因原告提供的遗嘱的落款时间后于该份遗嘱,故在确认原告提供的遗嘱有效的前提下,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该份遗嘱的效力不再评判。关于程X3提供的2017年1月4日杭XX遗嘱的效力,首先,出庭证人之间对重要情节陈述不一,包括系由何人通知证人立代书遗嘱、立遗嘱的时间、在场人员、到场顺序、系由何人对杭XX进行询问等等。其次,根据见证人施XX的陈述,其不清楚书写遗嘱的过程、不清楚遗嘱系由何人书写,亦不清楚杭XX的私章系由何人所盖。其对关键细节均不清楚,故其见证过程不完整。再次,根据见证人张XX的陈述,其不清楚到达杭XX家中,见证遗嘱是否已进行、亦不清楚杭XX是否盖章,故其见证过程不完整。第四,根据三证人陈述的立遗嘱的持续时间,见证人施XX、张XX未参与整个立遗嘱的过程。第五,因该份遗嘱中提到有视频和录音,根据被告程X3提供的视频资料有关杭XX的部分,首先,该部分视频无法判断是否是2017年1月4日立遗嘱当天的情形。其次,根据该视频显示,杭XX卧床并插氧气管,一身份不明的人员在询问家庭情况及财产。杭XX表述不清、并未完整明确地表达相关内容。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程X3提供的2017年1月4日杭XX代书遗嘱有重大瑕疵,未能反映杭XX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确认该份遗嘱无效。101室房屋中属于程X6的50%产权份额应由原告程1继承,属于杭XX的5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均等继承处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份额继承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杭XX、程X6名下的本市汇成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程1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被告程X2、程X3、程X4、程X各继承八分之一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程1负担人民币6,700元,由被告程X2、程X3、程X4、程X各负担人民币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X
夏之威律师,咨询13524907984。上海本地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在国企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和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