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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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何X与全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夏之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X、何X与被告全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律师、被告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本市赤峰XXXXX弄XXX号XXX室XX搭建物拆除。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被告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因被告擅自将XX违章搭建,被告XX顶部搭建平台距离原告家窗台距离在1.6米,会导致有人可以爬到原告窗台实施盗窃,影响到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十多年前搬进去时,被告家XX顶部是用水泥搭建的,后来因为水泥老化,被告要改建,遭到城管的阻止,被告就改用泡沫冷库板搭建,现被告在XX里烧饭,也容易引起火灾,故被告的XX搭建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安全隐患。
被告辩称:被告XX搭建已有30年了,是历史遗留问题,原告买进来时搭建已经存在,原告买进来是对被告XX状况的认可;一开始XX顶部是用水泥搭建的,后来因为原告举报,故现在使用的是厂房材料,材料里面是泡沫的,但外面是铝合金材料,顶棚是活动的,被告现将房屋前间出租给别人开店卖服装,自己是住在后面的房间内的,XX内就放了几个箱子,没有摆放特殊用途的物品,不会产生原告说的安全隐患问题;XX顶部虽然距离原告窗台大约1.6米,但被告在XX上安装了铁栅栏,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为本市赤峰XXXXX弄XXX号XXX室的产权人,本市赤峰XXXXX弄XXX号XXX室于1996年3月由原来居住用房全面变更为经营用房,被告现为该公有非居住房屋的承租人,目前该房屋的前半部分由被告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并收取租金,被告则居住和生活在房屋的后半部分及XX封闭搭建物内,XX顶棚距离原告家窗台1.6米左右。现原告因被告该搭建对其造成人身和安全隐患而起诉至本院。
经查,上海XX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被告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搭建房屋XX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但被告未予整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房产信息、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本院现场拍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从物业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及赤峰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性质来看,被告改变XX用途,将XX封闭搭建房屋并无合法存在依据,搭建形成的平台距离原告窗台1.6米左右,造成他人可能借助搭建房屋的顶部攀爬进入原告家中,对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尽管被告称XX搭建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为历史遗留问题,但被告扩张及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侵害或限制相邻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拆除XX搭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上海市赤峰XXXXX弄XXX号XXX室的XX搭建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夏之威律师,咨询13524907984。上海本地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在国企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和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