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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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熊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828人看过 举报

2025-08-2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邓某,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四川XX律师。

被告:熊X,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邓某与被告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熊X偿还邓某借款本金44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8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至2024年6月21日止共计837.64元,以44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2日起按一年期LPR一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熊X承担。庭审中,邓某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以44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一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邓某与熊X系朋友关系,2024年,熊X先后以工程需要钱、家人去世、手术等理由向邓某借款。邓某因没有流动资金便告知通过花呗、网贷等方式向熊X出借,熊X承诺上述贷款利息均由熊X承担。此后邓某按照熊X指示提供相应借款,但贷款到期后,邓某催收时,熊X仅偿还3500元。此后邓某多次催款,熊X均推诿甚至不予理睬。邓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熊X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月14日,邓某向案外人“**华”支付宝转款2万元。2024年2月6日,邓某向案外人“**玉”支付宝转账8000元。2024年2月12日,熊X向邓某微信转账3500元,邓某认可该笔款项为归还借款本金。2024年3月5日,邓某向熊X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

根据邓某提交的2024年5月至7月其与熊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邓某多次向熊X催收案涉款项。其中2024年6月21日,邓某催款时明确借款本金为44500元、利息为837.64元,并将前述出借款项的三份转账凭证微信发送给熊X,熊X未持异议并多次拖延还款。

庭审中,邓某陈述,2024年1月14日的2万元借款,系其通过网贷平台“度小满”贷款而来,并将该笔借款转给熊X指定的案外人收款账户;2024年3月5日的2万元借款,资金来源为支付宝花呗平台;2024年2月6日的8000元借款系邓某自有资金。另,邓某仅主张自2024年6月2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放弃主张此前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支付宝电子凭证、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邓某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熊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关于邓某于2024年1月14日向案外人支付宝转账的2万元、2024年3月5日微信转账的2万元,邓某后续向熊X催收上述款项时,熊X均未持异议且拖延还款,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熊X应当向邓某偿还上述两笔笔款项。又因邓某于庭审中自认上述两笔借款资金来源为“度小满”贷款平台、支付宝花呗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熊X应当返还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并赔偿损失。关于2024年2月6日邓某向案外人支付宝转账的8000元,邓某催款后熊X认可债务并多次承诺还款,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邓某自认熊X还款35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无论是合法有效的部分,还是因转贷而无效应返还的部分,邓某均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熊X偿还,未偿还的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现邓某已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告知熊X清偿款项,结合邓某的诉讼请求,熊X应当向邓某偿还剩余款项44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45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时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自逾期之日即202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某返还借款本金44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从202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469元,由熊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汪毅,资深律师,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毕业,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南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四川融创(南充)律师事务所
1510120********3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