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表原告刘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刘某机(夫妻关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该案于 2025 年 1 月 2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二被告多个账户。
原告诉称,杨某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7 月 1 日分别向其借款 10 万元、24 万元,均以现金交付,杨某出具借条,后被告还款 5 万元,剩余 29 万元及利息未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本金 29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 5 万元和 24 万元为基数,分段按年利率 24% 和一年期 LPR4 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借款及借条属实,但金额含利息,且未实际收到借款,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采信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认定原被告存在合法借贷关系,二被告系夫妻。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原告取现记录与借条等可证实借款本金 34 万元,被告已还 5 万元,尚欠 29 万元;刘某机的还款行为及借款用途表明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判决二被告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9 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相关费用 4795 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需按期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