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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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罗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7726人看过 举报

2025-08-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某某因与被告罗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简称 “某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被告罗某某缺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3 月 9 日,罗某某驾驶车辆与驾驶轻便摩托车的原告(搭乘黄建华)碰撞,致原告及黄建华受伤,经认定罗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黄建华无责任。罗某某车辆在某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住院 16 天,经鉴定左耳八级伤残、左肩锁骨等十级伤残,故请求判令罗某某赔偿损失 238023 元,某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医疗费 26876.33 元无异议,已垫付 18000 元,车辆投保情况属实,首次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其赔偿范围。

法院确认双方认可的事故经过、责任划分、就医及投保情况,另查明原告医疗费 26876.33 元,某某公司垫付 18000 元。因某某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有异议,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结论为原告左耳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获赔,罗某某承担 70% 责任,原告承担 30% 责任,某某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属于保险范围的费用按责任分担。

经核算,原告合理损失共计 252727.33 元。某某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198930 元,商业险内赔付 35532.93 元,共计 234462.93 元,品迭已支付的 18000 元及鉴定费 300 元,还应支付 216162.93 元;罗某某需支付 4560.20 元。

法院判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16162.93 元;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4560.2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435 元,由原告负担(已品迭)。如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需依法履行,逾期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汪毅,资深律师,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毕业,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1510120********3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