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 8 月,原被告协商合伙开足浴店,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投资款共计 121,998 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
后足浴店未实际开设,被告承诺退还投资款,却仅偿还 5,000 元(2024 年 3 月 18 日 1,000 元、4 月 15 日 3,000 元、5 月 18 日 1,000 元)。
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起诉,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投资款 116,998 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与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合伙店铺未开设,合同无法履行,且被告已同意退还投资款,属于对退伙事宜的约定。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XX退还投资款 116,998 元。
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30 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