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 日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1. 被告支付欠付租赁费 88460 元;2.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 12000 元);3. 支付律师费 8000 元;4. 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以上暂计 108460 元)。事实和理由为双方签订《机械租赁协议》,原告按约供应设备,被告欠付租赁费 88460 元。
被告答辩:1. 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结算程序,单方主张的结算金额不成立;2. 逾期利息主张缺乏依据且标准违法;3. 律师费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4. 未逾期付款,未结算原因及后果由原告承担。
法院确认事实:双方签订《机械租赁协议》,约定了租赁设备、单价等内容。2023 年 12 月 5 日双方签订《结算清单》,金额 248460 元,被告已支付 160000 元,尚欠 88460 元。原告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认为,《机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付X代表被告签署的《结算清单》有效,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租赁费 88460 元及利息(以 8846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