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 年 3 月 9 日,罗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冯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搭乘黄建华)在嘉陵区安平镇响子沟外路段碰撞,致冯某某、黄建华受伤。交警认定罗某某负主要责任,冯某某负次要责任,黄建华无责任。罗某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300 万商业险(含医保外用药险)。
冯某某住院 16 天,产生医疗费 26876.33 元(某保险公司垫付 18000 元)。经重新鉴定,冯某某左耳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定冯某某合理损失共计 252727.33 元,责任按 7:3 划分。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 198930 元,商业险内赔付 35532.93 元,扣除已支付的 18000 元及应承担的鉴定费后,还需支付 216162.93 元。罗某某需支付 4560.20 元。案件受理费由冯某某负担。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