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表原告方,原告成都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甲物流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将被告四川省简阳市某某工程大队(水文地质大队)诉至法院。
2020 年 1 月 1 日,双方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某甲物流公司为水文地质大队运输旋挖钻及附件等工程机械设备,每年结算一次,水文地质大队需在结算后 10 日内结清费用,若逾期未付,需承担利息及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2023 年 11 月 7 日对账确认,水文地质大队欠付 1326340 元,后于 2024 年 2 月 9 日支付 50000 元,尚欠 1276340 元。某甲物流公司催款未果后起诉,要求支付运输款、利息、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水文地质大队应按约履行义务。故判决水文地质大队向某甲物流公司支付运输费 1276340 元、相应逾期利息(以 127634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 20000 元及保函费 2730 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 13337 元由水文地质大队负担。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