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表原告,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公司”)、陈某某因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2023 年 3 月 13 日,刘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贷款居间履约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刘某某委托某某公司办理贷款,支付履约保证金 93600 元,若正常还款满 12 期,某某公司需在审核后 7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并按年化利率 3.65% 支付利息。2024 年 3 月 13 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某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93600 元,但某某公司未按期支付。刘某某遂起诉,要求二被告退还保证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计划书合法有效,某某公司未按约退款构成违约,应退还保证金 93600 元、支付相应利息(以 936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 10000 元。因某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1114 元由二被告负担。我方代表原告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