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兰陵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甲物流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严某某、吴某某、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乙物流公司)、珙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路安某某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泰山某某公司)诉至法院。
2023 年 1 月 12 日,原告公司车辆与严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杨某某(原告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严某某负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分别在两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保险,且存在挂靠、公司为一人公司等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车辆损失及施救费扣减已赔付部分后,剩余未赔付金额为 26475 元。因某某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已用尽,故判决泰山某某公司在剩余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 26475 元,案件受理费由严某某、某乙物流公司负担。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