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刘某机(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 年 4 月 25 日、7 月 1 日,杨某以承包劳务需资金为由,分别向刘某借款 10 万元、24 万元,出具的两份借条均载明月息 2%,借款人处 “刘某机” 的签名捺印由杨某代签。后刘某机偿还 5 万元,剩余款项未还。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取现记录与借条金额、时间吻合,结合被告未举证证明借款含利息,可确认实际借款 34 万元,扣除已还 5 万元(优先抵充最早借款本金),尚欠 29 万元。刘某机的还款行为及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利息,2020 年 8 月 19 日前按年利率 24% 计算,之后按 2020 年 8 月一年期 LPR 的 4 倍计算。
判决:杨某、刘某机十日内共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 29 万元及相应分段利息;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