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某甲是被告郭某乙妹妹,王某与郭某乙为夫妻。我方代表被告方代理人,2009 年,郭某乙夫妇获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郭某甲称双方约定由其出资、以郭某乙夫妇名义购房,房屋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其支付,且房屋由其出租。2024 年因房屋归属协商未果,郭某甲诉请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郭某乙夫妇辩称房屋系其购买并登记在名下,应为实际所有权人,郭某甲曾用房租支付房贷,还清后未交还房屋。法院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借名购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约定无效,故驳回郭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其承担。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