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人关系。2024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张某以母亲出院、个人生活所需及为母亲购买墓地等为由,多次向董某借款。其中,董某通过微信转账出借 25560 元,还取现 50000 元与张某一同存入张某银行卡,共计出借 75560 元,双方未签订借条。?
2024 年 9 月,双方产生纠纷,张某承诺还款,董某要求其补打借条遭拒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证据,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张某偿还董某借款本金 75560 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张某承担。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