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尚某某因与被告宋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2022 年 6 月起双方通过微信达成苗木供应合意,采用滚动拿货、滚动付款模式。2023 年 3 月 8 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 33,113 元,被告当日支付 13,113 元后,剩余 20,000 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偿还,故诉请被告支付货款 20,000 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合计 21,564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可证实双方买卖关系及被告尚欠 20,000 元的事实。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于收货时支付,其逾期未付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2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5%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0 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