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原告胡XX与被告祁X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祁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下是案件详情概述:
原告诉求
解除民间借贷合同,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102863.1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资金占用费(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 2022 年 10 月 25 日起算,资金占用费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起算,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10000 元。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证据
事实:2022 年 10 月 22 日,原、被告与西安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免责协议》,约定该公司提供融资借款 25 万元至原告账户,由被告使用并偿还本息;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 25 万元借款,期限 3 年,利率 14.4%/ 年。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合计转账 216000 元,剩余 34000 元用于支付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2 月的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已还本金 147146.9 元、利息 50508.04 元,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起未继续偿还本息。
证据: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借款合同、三方免责协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还款计划、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借款事实、贷款情况、还款情况等。
法院审理与判决
合同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被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责任划分:被告明知原告向银行借款转贷,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XX资金 91631.28 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 91631.28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4 年 10 月起至资金偿还完毕时止的资金占用费。
汪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