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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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交通事故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刘某骑电动三轮车从后面超车撞倒,致使李某腰部受伤住院,并做了手术,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责任承担方面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李某未靠右行使、刘某驾驶车辆未登记注册且存在安全隐患,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刘某仅垫付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并要求走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多少赔偿多少。

李某便委托到我所汪律师和林律师,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庭审中的积极协商调解,最终调解成功,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避免了诉累。

办案经过

在接受李某委托后,汪律师组织团队首先对材料进行了仔细分析:

第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且经交通管理局委托鉴定,认定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地方性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部分应由刘某全部承担,交强险外的赔偿部分由机动车一方即刘某承担60%的责任;

第二则针对各项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分类,作出了一份详细的赔偿清单,哪笔费用什么时间产生、为什么能支持等都有详细的解释,并且附加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撑;

第三,材料准备充分后便进入了诉讼程序,从前期的准备阶段到调解成功,每一步都和当事人及时沟通,让当事人明白我们要求赔偿的详细依据以及案件的进度,让当事人参与进来,而不是当事人委托之后,啥也不知道就结束了,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在法官的组织下充分进行调解,成功调解结案,被告刘某当庭支付赔偿费用一部分,剩余部分分期支付,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及其他成本,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调解书内容

一、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刘某还应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6000元。

二、刘某在签收本调解书当日支付赔偿费26000元。剩余赔偿款50000元,刘某在三年内分三笔付清。

若刘某未按照调解协议确认的时间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赔偿款,刘某除应向李某支付赔偿款外,还应额外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李某有权就剩余赔偿款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汪毅,资深律师,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毕业,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