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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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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服务合同:限期退还服务费,两次调解达成一致

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1日 1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8月,原告赵某因需要出国留学,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留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委托人欲申请日本(国家)2021(年份)秋季(季)就读硕士预科(学位),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服务费40000元,但被告至起诉时2021年8月仍未履行合同,原告遂委托我所林律师代理诉讼,在法院的组织下经过两次调解后成功和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节约了诉讼资源,避免诉累。

【调解书内容】

  •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出国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出国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某服务费3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分11期向原告支付;

  • 二、若上述款项被告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赵某支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经过】

  • (一)当事人第一次到律所咨询时就是林律师热情接待,在与当事人详细沟通之后,进行了具体分析,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额服务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实质性的留学服务,并且原告申请的是2021年秋季的留学,现已无法实现,因此被告未履行实质性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 (二)在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有一条协议管辖的条款,内容为“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款目的为让买受人“知难而退”但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我们在立案的时候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此条款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成功立案

  • (三)为节约时间及其他成本、司法成本,我方积极与对方进行和解,第一次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到法院进行了调解,但对方只愿退换40%的服务费,调解未成;第二次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汪毅,资深律师,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毕业,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