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9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情况:
被告蔡*向原告陈*购买鞋材,欠下货款103920元,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但被告至起诉时仍未支付货款,因此原告陈*委托我所段律师代理诉讼,成功追回货款。
被告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一、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货款1039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3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认为:
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陈*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蔡*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陈*款项103920元,但其一直未向陈*支付,已构成违约,陈*要求蔡*支付货款10392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陈*可随时向蔡*主张,蔡*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陈*要求蔡*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