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等三人均出生并落户在某市某组,刘某自出生起承包了被告处责任田土,一直以来参加了被告处农村合作医疗并履行了村民相应义务,刘某成年后与某县张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名子女。刘某及其子女户籍、承包地仍一直在某市某组处。也一直生活居住在某市某组。2017年某市某组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分配土地征收款,分配名单将刘某等三人排除在外,刘某多次向村、镇反映,请求协调均没有成功。
刘某等三人委托郭春华律师诉讼维权,代理律师认为,户籍是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是否需要依赖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资料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条件。三原告因出生而将户籍登记在被告组上,具备了成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条件;原告刘某虽与张某结婚,但婚后未将户籍迁出,未到夫家生活,仍然生活在被告组上,并独立立户,建立了房屋;三原告没有在被告组上以外的其他地方享受村民权益,需要依赖被告组上土地作为其生活的基本保障,应当享有与被告组民同等的村民权益。经诉讼,法院支持了三原告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