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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爆破噪音扰民 判决责令环保局履职

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石材有限公司位于B市XX乡XX村,该石材有限公司拥有年开采100万吨石材开采权,张某等人系B市XX乡XX村村民,张某等人住房均位于该石材厂300米范围内。2018年开始该石材公司开始在XX村范围内爆破开采石矿,每天进行不间断的开采生产、运输。生产及运输车辆带来的噪音给周边村民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石材公司在生产期间,频繁爆破采石,爆破所产生的震动,造成张某等人房屋出现裂缝,窗户玻璃破碎,屋顶漏水等情况。张某等人数次和石材公司交涉,乡村两级政府也组织进行数次协调,但石材公司并未进行整改。

2022年2月,张某等人向B市生态环境局邮寄《请求查处A石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申请书》,B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做出答复。张某等人委托郭律师进行诉讼维权,2022年5月郭律师代理张某等人向XX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B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对张某等人查处申请未做出答复违法,并责令B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8月XX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根据《B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被告履行B市范围内环保监督管理职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B市生态环境局B市范围内在对噪音污染有监督管理的义务,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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