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华律师 09:00-18:00
郭春华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873130018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主要证据不足”撤销行政拘留决定

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3日 7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由
陈某(女,30岁,韶山市人)因邻里围墙纠纷被韶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陈某不服,委托本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韶公(清)决字〔2022〕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事发经过(原告主张)

  1. 2022-03-18 07:00 左右,邻居张某持锄头敲击陈某家围墙并欲在墙边种花,陈某母亲陈雪某出面制止,双方发生口角。

  2. 张某举锄头欲伤人,陈某闻声赶到现场理论,并未主动攻击。

  3. 陈某舅舅随后赶到,拉张勇衣领质问,矛盾升级;张某持锄头挥向陈舅舅,被其妻严某拦住。

  4. 陈某为防止张某继续行凶,手持小铁锤准备自卫;因母亲陈雪某挡在中间,锤子误伤母亲头皮(轻微伤)。

  5. 张某母亲谭某(70岁)到场“拉架”,陈某仅“拨”其身体以避免近身,谭某倒地擦伤;无骨折、无鉴定。

  6. 冲突结束后,陈雪某气愤之下用锤子砸碎张某玻璃门一块,估价约1000元。

  7. 警方当日接警,5月18日对陈某作出拘留并罚款处罚。

三、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代理意见核心)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对“故意伤害谭某”的认定仅凭张某一方口述,无伤情鉴定,病历亦不能证明膝盖损伤程度。
    ? 视频资料未显示陈某有明显推搡动作,更未见谭某受伤痕迹。

  2. 程序严重违法
    ? 先作处罚后补传唤:处罚决定书落款16:30,而陈某到达派出所时间为18:10。
    ? 传唤证、家属通知书无办案民警及被传唤人家属签名,形式要件缺失。
    ? 鉴定聘请对象为本局工作人员陆言,违反“回避”及“外部聘请”规定;鉴定室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
    ? 处罚审批表无办案人签字、无法制审核记录、无集体讨论记录,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 量罚明显不当
    ? 陈某行为系防卫过当兼过失误伤亲属,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公安机关未考量陈某与母亲间的亲属关系及谅解可能,直接顶格适用拘留,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 对真正持械攻击的张勇未作同等处理,处罚失衡。

  4. 法律适用错误
    ? 公安机关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殴打60岁以上老人)对陈某拘留,但无法证明谭恒受伤事实,适用法律前提不存在。

四、庭审策略与结果

  1. 质证环节:逐一指出被告证据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上的瑕疵,特别是视频、鉴定、传唤、审批四大漏洞。

  2. 法律意见:强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显失公正”三项撤销事由,请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六项撤销被诉决定。

  3. 一审判决:湘潭市雨湖区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韶山市公安局〔2022〕第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目前判决已生效,陈某已解除拘留,名誉得到恢复。

五、后续建议

  1. 若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应补充客观鉴定,充分听取陈某陈述,并考量民事和解途径。

  2. 建议陈某家与张某家就围墙界限、财产损失及邻里关系签订调解协议,防止矛盾再度激化。


郭春华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4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14年
    • 15873130018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平台积分

      4286分 (优于90.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6篇 (优于98.37%的律师)

    版权所有:郭春华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49822 昨日访问量:47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