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由
陈某(女,30岁,韶山市人)因邻里围墙纠纷被韶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陈某不服,委托本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韶公(清)决字〔2022〕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事发经过(原告主张)
2022-03-18 07:00 左右,邻居张某持锄头敲击陈某家围墙并欲在墙边种花,陈某母亲陈雪某出面制止,双方发生口角。
张某举锄头欲伤人,陈某闻声赶到现场理论,并未主动攻击。
陈某舅舅随后赶到,拉张勇衣领质问,矛盾升级;张某持锄头挥向陈舅舅,被其妻严某拦住。
陈某为防止张某继续行凶,手持小铁锤准备自卫;因母亲陈雪某挡在中间,锤子误伤母亲头皮(轻微伤)。
张某母亲谭某(70岁)到场“拉架”,陈某仅“拨”其身体以避免近身,谭某倒地擦伤;无骨折、无鉴定。
冲突结束后,陈雪某气愤之下用锤子砸碎张某玻璃门一块,估价约1000元。
警方当日接警,5月18日对陈某作出拘留并罚款处罚。
三、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代理意见核心)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对“故意伤害谭某”的认定仅凭张某一方口述,无伤情鉴定,病历亦不能证明膝盖损伤程度。
? 视频资料未显示陈某有明显推搡动作,更未见谭某受伤痕迹。程序严重违法
? 先作处罚后补传唤:处罚决定书落款16:30,而陈某到达派出所时间为18:10。
? 传唤证、家属通知书无办案民警及被传唤人家属签名,形式要件缺失。
? 鉴定聘请对象为本局工作人员陆言,违反“回避”及“外部聘请”规定;鉴定室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
? 处罚审批表无办案人签字、无法制审核记录、无集体讨论记录,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量罚明显不当
? 陈某行为系防卫过当兼过失误伤亲属,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公安机关未考量陈某与母亲间的亲属关系及谅解可能,直接顶格适用拘留,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 对真正持械攻击的张勇未作同等处理,处罚失衡。法律适用错误
? 公安机关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殴打60岁以上老人)对陈某拘留,但无法证明谭恒受伤事实,适用法律前提不存在。
四、庭审策略与结果
质证环节:逐一指出被告证据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上的瑕疵,特别是视频、鉴定、传唤、审批四大漏洞。
法律意见:强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显失公正”三项撤销事由,请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六项撤销被诉决定。
一审判决:湘潭市雨湖区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韶山市公安局〔2022〕第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目前判决已生效,陈某已解除拘留,名誉得到恢复。
五、后续建议
若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应补充客观鉴定,充分听取陈某陈述,并考量民事和解途径。
建议陈某家与张某家就围墙界限、财产损失及邻里关系签订调解协议,防止矛盾再度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