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与何某就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协议约定,张某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本人应占股份全部转给何某,何某支付股本金270万元,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应在2017年底前付清,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经张某多次催讨,何某仍然拖欠张某欠款25万元,拖欠利息30余万元。
张某委托郭春华律师诉讼维权,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原被告股权转让协议及履行情况,何某逾期不付有违诚信,何某已经严重违约,经一、二审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13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与何某就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协议约定,张某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本人应占股份全部转给何某,何某支付股本金270万元,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应在2017年底前付清,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经张某多次催讨,何某仍然拖欠张某欠款25万元,拖欠利息30余万元。
张某委托郭春华律师诉讼维权,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原被告股权转让协议及履行情况,何某逾期不付有违诚信,何某已经严重违约,经一、二审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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