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厂系某县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人林某投资数百万元在某县开办某厂,该厂办理了各种行政许可手续且在有效期内,该厂一直以来合法经营并处于持续盈利状况。2018年因地方产业政策调整变更,须整合淘汰一批企业,该厂在调整清单范围内。在整合过程中,该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对整合企业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该厂设备设施。
该厂委托郭春华律师诉讼维权,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未履行催告、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亦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告强制拆除时,未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亦未有制作扣押清单。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体和程序要求。同时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厂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经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