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17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自2013年1月开始经营位于X县X镇翔龙(化名)液化气站,为完善用地手续,经X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同意为该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补批手续。2019年1月,甲公司垫付该项目土地补偿款73万元。2019年6月,该项目地块在网上挂牌出让,2019年7月,该宗地却被乙公司竞得。2020年2月,乙公司强行占有该处房产及地上设备设施,驱赶甲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3月,经乙公司申请,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属于甲公司特种设备(包括储气罐及管道)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系该特种设备所有者权人,乙公司通过竞拍获得的只是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甲公司并没有与乙公司签订地上附属设施转让协议,乙公司并非该特种设备法律意义上的“使用单位”。甲公司委托郭春华律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变更登记违法。
律师点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液化气储罐之前被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使用单位为甲公司,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申请办理变更主体应为甲公司。在甲公司持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注销,也未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的情况下,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凭乙公司提交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为乙公司颁发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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