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30日 3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2日,某市燃气有限公司因具备资质车辆临时周转不开,该公司指示某液化气供应站负责人,要求该负责人(张某)安排货车前往该燃气有限公司储气站接瓶装液化气钢瓶。张某安排李某执行该次运输任务,李某驾驶车辆运输过程中被X市交通运输局查处,执法人员将该货车及液化气钢瓶扣押。2021年10月23日,X市交通运输局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为由,对车辆驾驶员李某做出X交处罚决定[2021]9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处以X万元罚款。以货车车主张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使用货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为由,做出X交处罚决定[2021]9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X万元罚款。
张某、李某委托郭春华律师通过诉讼方式维权,起诉至某法院,经过与被告充分协调沟通,代理律师指出该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违法之处,被告认识到执法违法之处,主动撤销了该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二案达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
律师点评
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包括法律规范是否错误,也包括程序法规是否错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被告存在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在程序上,被告执法人员违反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被告执法人员对该案涉案物品也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故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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