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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农村建房,诉讼维权保留建房许可

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0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994年,朱通过购买户口方式将全家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落户于社区。1998年,朱全家搬迁至岳母家居住。2003年12月,朱提出其岳母房屋建于1983年,年久失修面临坍塌危险,急需将老房子拆除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住房一栋,于是提交《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申请在集体土地上建房2004年3月,县国土资源局向朱颁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批准朱原基改建,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2004年朱某根据该建房许可,建筑二层楼房一栋。2017年该县人民政府朱某所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启动征收程序因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该县人民政府为达到拆迁目的,于2019年4月向朱某作出望府案土字(2019)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朱某不具备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个人建房申请资格,并以此为由作出了撤销朱某持有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决定

朱某委托郭春华律师诉讼维权,代理律师认为,涉案许可作出近二十年,当事人也已基于许可建设了房屋并居住多年,信赖利益及行政许可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同时,集体土地建房许可的对象是户,而不是个人。涉案建房用地许可证虽由朱提出申请,但申请人以及批准对象实为其岳母一户,其岳母一户的本次建房用地申请系原地重建,依法可予批准。该县人民政府以朱不具有用地资格,而主张其批准其岳母一户建房的行为不合法,理由不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遂作出判决,判决撤销长沙市某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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