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剑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X
辩护人:冯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诉刑诉[2019]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X及其辩护人冯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诉称:
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索X驾驶XX号XX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周至县楼观镇鹿马村十字处时,与同方向刘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XX受伤后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索X驾驶二轮摩托车逃逸。经事故认定,索X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索X无证(驾驶证过期)XX号XX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周至县楼观镇鹿马村十字处时,与同方向刘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XX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索X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周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索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经办案民警侦查,确定被告人索X为事故嫌疑人后,电话传唤其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被告人索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7月22日,被告人索X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索X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恳请对被告人索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索X具有自首情节之辩护意见,因公安机关已经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肇事车牌号确定了被告人索X为嫌疑人后才传唤其到案,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索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避免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