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剑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苟X
委托代理人:冯X,四川XX律师。
被告:某公司、蔡X
审理经过:
原告苟X与被告某公司、蔡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蔡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苟X诉称:2018年4月19日原告到二被告承建的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1月3日在上班时间发生跌落意外事故,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治愈出院后,经四川XX评定为10级伤残。为此,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他们互相推诿,拒绝赔偿。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40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8000元、营养费2700元、差旅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66432元、鉴定费2600元等共计105932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遂宁XX公司依据与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而承建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作业后,二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巴中车管所建设工程施工模板外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蔡X承包了该工程的相应项目。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1月3日在上班时间发生跌落意外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当天,原告入住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2、右手小指远节骨折;3、面部及唇部皮肤裂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伤;5、轻型脑损伤;6、右腕三角骨低密度结节;7、第二腰椎变窄;8、胆囊壁固醇沉积;9、双肾小结石。原告住院15天后,于2019年1月18日治愈出院,共支付医疗费7290.77元。被告蔡X代被告遂宁XX公司向原告支付9000元。因为被告遂宁XX公司在该项目购买了相应保险,故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了3524.48元。原告委托四川XX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四川XX2019年6月6日出具四川明正[2019]法临鉴字第4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原告的本次损伤构成10级伤残、后续医疗费4000元、护理期限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600元。审理中,二被告虽对护理期限120日不服,但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关于四川明正[2019]法临鉴字第4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认定问题。虽系原告诉前自行鉴定,且二被告对护理期限120日不服,但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支持,且被告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四川XX出具的四川明正[2019]法临鉴字第4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被告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苟X78756.01元、被告蔡X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苟X自行承担10142.28元。